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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策法规

  • 江苏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
    (2025年3月27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生态系统保护第三章 生物物种和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第四章 生物安全第五章 社会参与和可持续利用第六章 保障监督第七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生物多样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高品质生态环境支撑高质量发展,全面推进美丽江苏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生物多样性保护及其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生物多样性,是指动物、植物、微生物等生物与环境形成的生态复合体以及与此相关的各种生态过程的总和,包含生态系统多样性、生物物种多样性和生物遗传资源多样性。第三条 生物多样性保护应当遵循尊重自然、保护优先、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风险预防、可持续利用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制定、实施相关政策,完善资金保障制度,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统筹推进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第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生物多样性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促进生物多样性保
    2025-04-07
  • 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
    (2002年8月20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4月16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12年11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7年6月3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二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1年7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25年3月27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第三章 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第四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
    2025-03-28
  • 江苏省数据条例
    (2025年1月22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数据权益第三章 数据资源第四章 数据流通第五章 数据产业第六章 数据应用第七章 数据安全第八章 保障措施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十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数据资源管理,保护数据权益,保障数据安全,促进数据依法有序流通和应用,推动数据要素赋能新质生产力发展,加快建设数实融合强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数据权益保护、资源管理、流通交易、产业发展、开发利用、安全和保障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数据,是指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二)数据处理,包括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销毁等。(三)数据安全,是指通过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数据处于有效保护和合法利用的状态,以及具备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四)公共数据,是指本省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教育、医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交通运输、
    2025-02-03
  • 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
    (2021年7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5年1月14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二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第三章 信用状况认定第四章 信用信息管理第五章 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第六章 信用服务行业发展第七章 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九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信用管理,规范社会信用服务,健全社会信用体系,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提高社会诚信水平,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信用状况认定、信用管理和服务、信用激励和约束以及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对征信、企业信息公示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信用主体),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遵守法定义务、履行约定义务的状态。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于识别、分析、判断
    2025-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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