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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策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2026年3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目  录序  言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构筑共有精神家园第三章 促进交往交流交融第四章 推动共同繁荣发展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  则序  言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中华民族是有着五千多年文明史的伟大民族。中国各族人民在长期交往交流交融中,共同开拓了祖国的辽阔疆域,共同缔造了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共同书写了辉煌的中国历史,共同创造了灿烂的中华文化,共同培育了伟大的民族精神,凝聚成血脉相融、信念相同、文化相通、经济相依、情感相亲的命运共同体。一八四〇年以后,封建的中国逐渐变成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中国各族人民始终坚持国土不可分、国家不可乱、民族不可散、文明不可断的大一统信念,在救亡图存、共御外侮的英勇斗争中,实现了中华民族从自在到自觉的伟大转变。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始终把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作为初心使命,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实现了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确保各族人民真正获得平等政治权利、共
    2026-05-18
  • 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26年2月6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农产品产地第三章 农业投入品第四章 农产品生产第五章 农产品销售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农产品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对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农业投入品已经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其规定。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环节的质量安全管理,依照有关粮食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第三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应当实行源头治理、风险管理、全程控制,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督管理责任,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构建协同、高效的社会共治体系。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负责,统一领
    2026-04-13
  •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33号《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已经2026年3月13日国务院第8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总理 李 强 2026年3月20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全国农业普查,保障农业普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农业普查的目的,是全面掌握我国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基本情况,为研究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并为农业生产经营者和社会公众提供统计信息服务。第三条 农业普查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第四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与农业普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积极参与并密切配合农业普查工作。第五条 各级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普查办公室)和普查办公室工作人员、普查指导员、普查员(以下统称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农业普查资料
    2026-03-27
  •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
    (2009年5月2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09年7月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 2026年2月28日中共中央修订 2026年2月2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全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含国有独资、全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国有实际控制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下列领导人员:(一)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二)列入上级党组织管理的董事会成员、经理层成员;(三)列入上级党组织管理或者由本企业党组织管理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三条 加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工作,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强化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廉洁自律的监督,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为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提供坚强保障。第四条 国有企业
    2026-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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